吉安县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县局法制部门负责县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县局办公室、政工科、督察大队等相关单位配合县局法制部门做好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应做好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五条 有关单位在提交县局常委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将该决策备选方案和相关资料转给县局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进行合法性审查,应提交以下几项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效益风险分析);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做法;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县局法制部门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八条 县局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县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第(二)、(三)、(四)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九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采取上述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县局法制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 县局法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县局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条 县局法制部门认为决策备选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要求决策提交单位办理,决策提交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决策提交单位对县局法制部门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十一条 县局法制部门向县党委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提交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县局法制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县局党委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县局党委会审议。
第十三条 县局党委会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县局法制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第十四条 县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县局法制部门提出专项预算,由县局财政保障。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吉安县公安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吉安县公安局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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