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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县公安局行政调解依据梳理汇总表
作者:[变量]    文章来源:    点击数:  nbsp;   更新时 间:2018-12-03         

 

吉安县公安局行政调解依据梳理汇总表

 

序号

依据

具体条款和内容

类型

具体实施部门

1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

各办案部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

交警大队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

各办案部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法规

各办案部门

5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部门规章

各办案部门

6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部门规章

各办案部门

7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部门规章

各办案部门

8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

部门规章

各办案部门

9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

部门规章

各办案部门

10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应当制作笔录。

部门规章

各办案部门

11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保存案件证据材料,与其他文书材料和调解协议书一并归入案卷。

部门规章

各办案部门

12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部门规章

各办案部门

13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部门规章

各办案部门

1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部门规章

交警大队

15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部门规章

交警大队

16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部门规章

交警大队

17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三条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部门规章

交警大队

1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部门规章

交警大队

19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部门规章

交警大队

20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部门规章

交警大队

2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部门规章

交警大队

2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规范性文件

交警大队

2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或者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签名,或者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

规范性文件

交警大队

24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规范性文件

各办案部门

25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规范性文件

各办案部门

26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五条  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

规范性文件

各办案部门

27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六条  治安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正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开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四)自愿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五)及时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及时进行,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治安调解不成应当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及时依法处罚,不得久拖不决。
    (六)教育原则。治安调解应当通过查清事实,讲明道理,指出当事人的错误和违法之处,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规范性文件

各办案部门

28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七条  被侵害人可以亲自参加治安调解,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参加治安调解。委托他人参加治安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

规范性文件

各办案部门

29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八条  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调解时,可以邀请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
当事人中有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规范性文件

各办案部门

30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九条  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以及损毁财物价值不大,不需要进行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和价值认定结论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

规范性文件

各办案部门

31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十条  治安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式样附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协议。   

规范性文件

各办案部门

32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十一条  《治安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安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
    (三)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四)治安调解机关印章、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印章(捺指印)。
    《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治安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规范性文件

各办案部门

33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十二条  调解协议履行期满三日内,办案民警应当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对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结案,对没有履行协议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查清原因。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规范性文件

各办案部门

34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十三条  治安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规范性文件

各办案部门

35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进行现场调解。
现场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联(式样附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名。

规范性文件

各办案部门

36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61号

行政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

规范性文件

各办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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