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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nbsp;   更新时 间:2024-03-15         
  1. 【颁布时间】2024-2-21

  2. 【标题】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共中央

  6. 【法规全文】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新华社北京2月2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总结新时代巡视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健全巡视工作体制机制、责任体系,对于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好宣传解读和督促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坚持政治巡视定位,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要在强化巡视整改上见真章、求实效,压实整改责任,完善整改机制,综合用好巡视成果,深化标本兼治。要充分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巡视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要以巡视带巡察,发挥上下联动的系统优势,扎牢织密监督网。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4年1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4年2月8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巡视工作的全面领导,推进新时代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巡视工作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巡视工作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全面贯彻党的巡视工作方针,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促进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解决大党独有难题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巡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人民立场、贯彻群众路线;

  (四)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

  第五条 巡视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党组织分级负责、巡视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人民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

  第六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设立巡视机构,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第七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把巡视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

  (二)研究部署巡视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权限制定巡视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审定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统筹谋划推进巡视全覆盖,定期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统筹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五)统筹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

  (六)发挥巡视综合监督平台作用,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七)统筹加强巡视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八)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设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同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中央组织部部长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担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党组、党委书记(包括不设党组、党委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党组、党委分管有关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同级党组织工作要求;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组织实施巡视全覆盖;

  (三)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视组工作汇报;

  (四)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五)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开展巡视反馈、通报和移交工作,督促推动有关责任主体落实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责任;

  (六)指导下级党组织巡视巡察工作;

  (七)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八)推进巡视干部队伍建设,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九)研究处理巡视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承担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内设机构合署办公,应当配备相应专职人员,承担党组、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对有关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

  (三)统筹、协调、指导、保障巡视组开展工作;

  (四)负责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汇总报告;

  (五)负责对下级巡视巡察机构进行指导;

  (六)负责协调有关机关、部门协助、支持巡视工作,推动建立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具体机制;

  (七)负责巡视工作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巡视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和监督;

  (九)负责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党建工作;

  (十)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设立巡视组。

  巡视组分别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的具体人选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巡视组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组长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巡视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开展巡视;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三)向被巡视党组织反馈巡视意见,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有关单位移交巡视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参与推动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四)对巡视组干部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巡视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协助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

  第十五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

  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章 巡视对象和内容

  第十六条 中央巡视对象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及其领导班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中央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三)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以及其他中管单位党委(党组);

  (四)党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对象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及其领导班子,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省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第十八条 巡视工作应当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检查下列情况:

  (一)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能责任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自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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