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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nbsp;   更新时 间:2023-07-11         

江西省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2016-11-02发布 )

                       

第一部分  治安管理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单位秩序情节较重的情形:

1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损毁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造成较大损失的,或毁坏文件材料无法弥补的;

2无理取闹,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威胁、殴打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职工、教师、科研人员、医务人员等,造成一定后果的;

3、围堵、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交通堵塞四小时以上或有其他较恶劣情形的;

4、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静坐、示威、喊口号或采取其他方法扰乱单位秩序,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影响恶劣的;

5、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工作场所,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6、因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不听劝阻的;

7、在重点地区穿着孝衣、呼喊口号、抛洒材料、进行演讲、扬言自杀自残、展示标语、打横幅,或者以烧纸、静坐、默哀、下跪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的,不听民警劝阻的。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较重的情形:

1、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准则,起哄闹事,制造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

2、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秩序,或者采取其他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较为严重的后果的;

3、在公共场所采取穿孝衣、抬花圈、打横幅、举标语、喊口号、散发传单、演讲、静坐、下跪、扬言自杀、自残或其他方法,制造影响、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造成恶劣影响的;

4、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情节较重的情形:

1、违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关管理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不服从管理或者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内滋事打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的;

3、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情节较重的情形:

1、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火车、航空器,影响正常行驶的;

2、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其他交通工具,时间较长或者造成交通堵塞的;

3、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使受过处罚,或多次非法拦截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4、私自设卡,强行收费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5、造成交通堵塞、人员伤亡、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破坏选举秩序情节较重的情形:

1、采取撕坏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用以选举的物品等行为干扰选举秩序的;

2、以暴力、威胁手段干扰他人选举的;

3、因破坏选举秩序受过处罚或多次故意扰乱选举工作秩序的;

4、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选举秩序,造成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细化标准: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采取暴力、威胁、结伙等手段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聚众实施的首要、骨干分子;

(三)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等较重后果的;

(四)致使活动的正常进行受到影响的;

(五)造成大型活动现场秩序混乱的;

(六)不听民警及工作人员劝阻,多次实施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细化标准: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影响较小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细化标准: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寻衅滋事行为受过处罚的;

(二)组织、纠集,或者多次参加结伙斗殴的;

(三)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四)追逐、拦截妇女或者未成年人的;

(五)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或者实施挑逗性动作的;

(六)使用工具或者驾驶机动车等追逐、拦截、殴打他人的;

(七)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八)多次或者多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九)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5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的;

(十)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细化标准: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实施上述行为,造成后果较轻且本人有悔改表现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细化标准: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故意对政府、军队、民航等无线电通信系统进行干扰的;

(二)对正常运行的政府、军队、民航等无线电通信系统产生有害干扰,经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三)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四)造成一定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细化标准: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多次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造成危害的;

(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有效运行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

(五)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细化标准: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数量达不到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数量五分之一的(有关司法解释见附件);

(二)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较轻”,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并主动、全部交出的;

(二)不明知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而携带,经指出后主动交出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细化标准: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价值较小且不足以影响行车安全的;

(二)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及时纠正且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铁路沿线或周边放置石头、木块等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不足以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四)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及时纠正且不足以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五)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及时纠正且不足以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细化标准: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经劝阻不听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员损伤和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经公安机关指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二)安全隐患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细化标准: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轻: 

1、无暴力强迫手段且对表演人员的身心健康影响较小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轻:

1、劳动强度较低,时间较短且对他人危害较小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轻: 

1、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恶劣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人次,时间较短,后果轻微的;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时间较短,对他人生活影响较小的;

3、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一人次,后果轻微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细化标准: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第五项除外)的;

(三)手段、情节较恶劣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细化标准: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的,双方均有过错的;

(二)未成年人或各在校学生之间发生殴打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虽有殴打他人行为,但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五)对方有主观过错或双方均有主观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六)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获利较小的;

(二)未造成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事后主动退还或者支付有关费用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财物数额在200元以上的;

(二)盗窃财物数额200元以上视为情节较重,虽未达到2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盗窃行为受过处罚或者一年内实施二次以上盗窃行为的;

2、结伙、流窜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的、入室盗窃的;

3、使用专用工具或者技术性手段盗窃的;

4、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5、教唆或者胁迫、诱骗未成年人盗窃的;

6、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8、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三)哄抢、抢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情节较重的情形:

1、哄抢财物价值300元以上,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200元以上,抢夺财物价值100元以上的;

2、哄抢财物价值不到300元,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不到200元,抢夺财物价值不到10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哄抢、抢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受过处罚或者一年内实施二次以上同类行为的;

2)哄抢、抢夺、故意损毁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3)哄抢、抢夺、故意损毁军用物资、救灾、救济款物的;

4)聚众哄抢、抢夺、故意损毁财物的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

5)哄抢、抢夺财物拒不交出的;

6)哄抢、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不听劝阻的;

7)驾乘机动车抢夺或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哄抢、抢夺的;

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1)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应当以盗窃公私财物论处。

2)树木价值在200元以上的,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在重点防火期间发布的禁止野外用火,严禁炼山等禁令、通告、通知、公开信等,应当视为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违反上述禁令、通告、通知、公开信等造成火警、火险的依照第五十条处罚。

2)过火有林面积1公顷以上的,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细化标准: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严重:

1、带头抗拒执行决定、命令的;

2、因拒不执行决定、命令,造成抢险抗灾等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的;

3、因拒不执行决定、命令,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严重:

1、带头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严重:

1、以挖掘壕沟、设置路障等方法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 

2、聚众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

3、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严重:

1、不听劝阻,聚众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

2、冲闯警戒带、警戒区造成较恶劣影响或者较严重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细化标准: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二)以骗吃、骗喝为目的的;

(三)社会影响较小或未给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细化标准: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尚未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细化标准: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未造成较大影响、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是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而不报告,导致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通缉人员逃脱的;

(二)因违反本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理,又实施上述行为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房屋出租人不配合公安机关对房屋进行检查、搜查,影响公安机关正常办案工作的;

(二)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三)曾因违反出租房屋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理,又实施上述行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并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细化标准: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脱或者赃物无法追回的;

(二)典当业工作人员多次不履行查验有关证明和登记手续的;

(三)多次收购或收购废旧专用器材价值较大的;

(四)造成收购的赃物损毁、无法追回或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细化标准: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行为人采取刻划、涂污等方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不听制止的;

(二)损毁国家保护的文物,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上述行为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不听制止的;

(五)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细化标准: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造成机动车损坏的;

(二)多次偷开他人机动车或因同一行为受过处罚的; 

(三)无证驾驶或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造成损坏的;

(四)给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细化标准: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严重:

1、破坏程度比较严重的;

2、引起民族纠纷、民族矛盾的;

3、引发其他治安、刑事案件的;

4、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严重:

1、造成群众围观、秩序混乱,社会影响恶劣的;

2、持续时间较长,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

3、伴有侮辱性、煽动性、鼓动性等言论和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卖淫、嫖娼,且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的; 

(二)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初次卖淫嫖娼的;

(三)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

(四)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五)在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以营利为目的手淫行为,尚未支付财物的;

(六)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遂的;

(二)卖淫行为未遂的;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参与赌博活动,个人赌资在200以上的,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轻微的,不予处罚;个人赌资数额500元以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具体表现为: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赌博工具、经营管理、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条件,或者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等行为。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或者营运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设赌局的,且多次或者在公共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一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处罚的;

(三)诱骗、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四)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的;

(五)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六)人均参赌金额在5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2000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细化标准: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较轻”:

1、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向公安机关备案;

2、备案事项发生变更30日内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较重”:

1、取得营业执照后超过30日未向公安机关备案;

2、备案事项发生变更超过30日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以下情形之一,给予警告:

1、未经批准开办旅馆业开业7日内未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2、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7日内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以下情形,给予2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开办旅馆业开业超过7日未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超过7日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超过1小时才报告公安机关的,给予警告。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未报告公安机关的,给予200元以下罚款。

四、《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细化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经处罚后1年内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细化标准: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初次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处10万—2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初次违反情节较严重并造成后果的,或者三年内二次违反的,处20万—3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个月;初次违反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或者三年内三次违反的,处30万—4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个月;初次违反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三年内四次违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处40万—50万元罚款。

1、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2、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3、爆破作业单位的人员未按规定填写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4、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初次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初次违反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或一年内二次违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转让、转借、私藏、赠于或以其他方式将自己领取的爆炸物品交给他人,由公安机关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细化标准: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次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初次违反情节较严重并造成后果,或三年内两次违反,或有下列情形两项的,处5万—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个月;初次违反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或三年内三次违反,或有下列情形三项的,处10万—1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个月;初次违反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三年内四次违反的,或有下列情形四项的,处15万—20万元罚款,并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1、爆破作业单位仓库未按照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2、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

3、爆破作业单位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4、爆破作业单位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细化标准:

1、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在一个月内被如数追回,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罚款,一个月内不能追回的,由公安机关处10万元罚款。六个月内由于丢失、被盗、被抢的爆炸物品引发案件导致1人以上死亡的,或三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于除爆破作业单位以外的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公安机关向核发许可证的机关建议吊销其许可证,在尚未吊销前,由公安机关责令从业单位停止一切涉爆活动。

2、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3小时内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罚款,超过3小时不到12小时内,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5万元罚款,12小时以上不到24小时内未报告的,处10万元罚款,24小时以上未报告的,处10万元罚款,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于除爆破作业单位以外的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公安机关向核发许可证的机关建议吊销其许可证,在尚未吊销前,由公安机关责令从业单位停止一切涉爆活动。

3、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有关人员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0万元罚款;三年内二次违反的,处10万元罚款,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于除爆破作业单位以外的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公安机关向核发许可证的机关建议吊销其许可证,在尚未吊销前,由公安机关责令从业单位停止一切涉爆活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爆炸物品,初次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处1000元—3000元罚款;初次违反情节较严重并造成后果的,或三年内两次违反的,处3000元—5000元罚款;初次违反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或三年内三次违反的,处5000元—1万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落实本条例规定的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导致发生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3人重伤或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罚款;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罚款;导致发生特大事故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0万元罚款。

2、爆破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3人重伤或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罚款;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罚款;导致发生特大事故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0万元罚款。

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细化标准: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对一次非法运输烟花爆竹499件以下的处1万元的罚款;对一次非法运输烟花爆竹5001000件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一次非法运输烟花爆竹10001499件的处2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一次非法运输烟花爆竹15001999件的处3万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一次非法运输烟花爆竹20002499件的处4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细化标准: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但数量较少并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找回丢失的物品,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但数量较大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中任一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严重并造成后果的或有下列行为两项的,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或有下列行为三项的,处100015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有下列行为中四项以上的,处15002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燃放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经许可实施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已经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对已经实施运输的,扣留运输车辆,责令购买、使用和承运单位共同派员接受处理;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一)申领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但未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违规实施运输的,处1万元罚款。

(二)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违规实施购买,但未运输的,处2万元罚款。

(三)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违规实施购买、运输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未实施购买的,罚款1000元至3000元。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非法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但未实施运输的,罚款5000元。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已实施购买运输的,罚款1万元。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

(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细化标准:

(一)有第一款、第二款之情节的责令改正,罚款500元。

(二)有第三款、第四款之情节的罚款800元。

(三)有两次(含两次)以上违反规定的罚款1000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法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一)初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法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二)三年内二次违反或者造成后果的、违反规定两种行为以上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三)三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有下列情形二项内容的处5万元罚款,有下列情形中三项内容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造成较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三年内二次以上违反的,无论违反几项内容,处10万元罚款: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一)数量较少,初次违法,未造成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数量较大或者曾受过行政处罚,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部分  水上治安管理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第()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细化标准:

1、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船舶违反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管理规定,擅自进入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船舶擅自进入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江西省水上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申领船舶户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申领;逾期未申领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虽逾期,但在公安机关检查发现之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来申领船舶户牌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被公安机关检查发现逾期未申领的,处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办理船舶户牌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逾期未补办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虽逾期,但在公安机关检查发现之前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船舶户牌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被公安机关检查发现逾期未办理船舶户牌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申领船民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申领;逾期未申领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虽逾期,但在公安机关检查发现之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来申领船民证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2、被公安机关检查发现逾期未申领的,处100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变造、转借、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民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使用伪造、变造的船民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转借、买卖伪造、变造的船民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3、伪造、变造船民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部分  消防管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细化标准: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第一至第四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者审核、验收不合格擅自施工、投入使用的,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使用的:

1、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民用建筑(其中300平方米以下公共娱乐场所,3000平方米以下其他公众聚集场所)5000平方米以下工业建筑(其中500平方米以下甲、乙类厂房库房),或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民用建筑(其中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公共娱乐场所,3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其他公众聚集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工业建筑(其中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甲、乙类厂房库房),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民用建筑(其中500平方米以上公共娱乐场所,1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1万平方米以上工业建筑(其中2000平方米以上甲、乙类厂房库房),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第五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1300平方米以下公共娱乐场所,3000平方米以下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或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其中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公共娱乐场所,3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公共娱乐场所,1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民用建筑(其中300平方米以下公共娱乐场所,3000平方米以下其他公众聚集场所)5000平方米以下工业建筑(其中500平方米以下甲、乙类厂房库房),或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民用建筑(其中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公共娱乐场所,3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其他公众聚集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工业建筑(其中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甲、乙类厂房库房),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民用建筑(其中500平方米以上公共娱乐场所,1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1万平方米以上工业建筑(其中2000平方米以上甲、乙类厂房库房),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细化标准:

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民用建筑(其中300平方米以下公共娱乐场所,3000平方米以下其他公众聚集场所)5000平方米以下工业建筑(其中500平方米以下甲、乙类厂房库房),或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民用建筑(其中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公共娱乐场所,3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其他公众聚集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工业建筑(其中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甲、乙类厂房库房),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民用建筑(其中500平方米以上公共娱乐场所,1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1万平方米以上工业建筑(其中2000平方米以上甲、乙类厂房库房),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细化标准:

责令改正,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第1次检查发现,并立即采取改正措施,当场整改完毕或具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5000元罚款;

2、第1次检查发现,并采取改正措施,当天不能整改完毕,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第2次检查发现,或者虽采取改正措施,但隐患整改避重就轻,不能及时全部消除违法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3次以上发现,拒不采取措施整改违法行为或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情节较轻的,处警告;

2、情节较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细化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违法情节较轻,危险品1吨以下或可燃物品量5立方米以下,被指出后能积极主动停产停业并加以改正,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人有过错,危险品1吨以下或可燃物品量5立方米以下,构成的火灾隐患较轻,被指出后能停产停业,但一时难以消除火灾隐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人有过错,危险品1吨以上10吨以下或可燃物品量5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构成的火灾隐患较重,但一时难以消除火灾隐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人有严重过错,危险品10吨以上或可燃物品量50立方米以上,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一时难以消除火灾隐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细化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违反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1吨以下,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5公斤以下,不逃避检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减轻、消除危害后果且后果轻微或具有其他从轻情节,处五日拘留。

2、违反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1吨以上10吨以下,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5公斤以上50公斤以下,逃避检查,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违反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10吨以上,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50公斤以上,逃避检查,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具有其他从重情节,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谎报火警的;

细化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无前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改正或具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2、无前科,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不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3、二次以上、恶意谎报火警、造成危害后果较重或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第(四)、(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细化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较轻的,处警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阻碍执行职务持续时间较长的;

2)延误灭火救援时间;

3)阻碍执行职务时对执法人员泼洒污物、进行辱骂的;

4)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5)阻碍执行职务的首要分子。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细化标准:

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违法情节较轻,违法行为人对违法行为能积极加以纠正或整改,处警告;

2、违法情节较重,违法行为人对违法行为认识不足或不能认真加以纠正或整改,处5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细化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违法行为人能积极加以纠正或整改,火灾损失5万元以下的,处警告;

2、违法情节较轻,违法行为人能积极加以纠正或整改,火灾损失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违法行为人认识不足或不能认真加以纠正或整改,火灾损失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重伤三人以下,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拘留;

4、违法行为人有过错,违法情节严重的,火灾损失50万元以上,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细化标准:

1、未按期改正,但违法行为人能积极整改,且80%已整改,余下的有正当理由并已着手整改,有望在短期内整改完毕,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罚款;

2、未按期改正,违法行为人消极应付整改,但有50%以上已整改,余下的有正当理由并已着手整改,有望在短期内整改完毕,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未按期改正,违法行为人消极应付整改,但有50%以上未整改,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无改正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还剩10%以下未按期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不予并处;

2、还剩10%30%未按期改正,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000元罚款;

3、还剩30%以上未按期改正,余下的有正当理由并已着手,短期内能整改完毕,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还剩30%以上未按期改正,违法行为人消极应付,短期内不能整改完毕,责令停止使用,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5、无改正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细化标准:

责令改正,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出具1次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出具2次虚假文件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出具3次以上虚假文件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四部分  禁毒管理类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细化标准:

第(一)项:

1、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株、大麻不满500株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2、非法种植罂粟50株以上不满100株、大麻500株以上不满1000株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3、超出上述情节以外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有此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二)项:

1、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不满3克、幼苗不满50株,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种子不满5克、幼苗不满500株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3克以上不满5克、幼苗50株以上不满100株、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种子5克以上不满10克、幼苗500株以上不满1000株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3、超出上述情节以外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项:

1、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不满3000克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2、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3000克以上不满5000克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3、超出上述情节以外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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