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用户登录
首 页
县局简介
警务公开
警务动态
卫士风采
办事指南
普法专题
执法办案公开
您现在的位置:
吉安县公安局
>>
首页
>
执法办案公开
>
执法依据
>
行政法规
> 正文 >> 正文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作者:
[变量]
文章来源: 点击数:
nbsp; 更新时 间:2018-12-03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1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9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192项)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02/28/content_5045427.htm
文章录入:法制大队 责任编辑:法制大队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管理
|
吉安县公安局版权所有,本站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否则追究法律责任!赣ICP备12008235号
推荐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