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颁布单位】 公安部 【发文字号】 令第131号 【颁布时间】2014-04-12 【生效时间】 2014-04-12【时效性】 有效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31号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清理,现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郭声琨    2014年4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