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有了共享电动车
再也不用在走路太慢
等公交太费时间
和打车太费钱之间纠结
可谓是短途代步神器
但是却有人
对这些惠及民生的共享电动车
“过意不去”
……
5月12日
吉安县公安局敦厚派出所接到
某共享电动车公司
负责人夏某的报警
称公司停放敦厚镇凤凰路路段的
一辆共享电动车的坐垫
遭人恶意毁坏
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使用
“损毁一辆电动车虽然价值不大,
但不把肇事的人找出来,
会助长他嚣张气焰,
而损毁更多的车辆。”
接警后
民警感到既愤怒又担忧
立即赶往现场展开调查
由于报案人夏某无法提供
具体的案发时间
被损毁电动车的位置
也被人为的多次移动过
这给案件办理带来了难度
民警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通过调取案发地附件的多处监控
一天一天、一帧一帧的
还原案件经过
通过民警的不懈努力
终于在4月16日的监控画面中
发现了嫌疑人的身影
民警通过视频线索和走访摸排
成功确定了嫌疑人的身份
并于5月19日下午
将嫌疑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
嫌疑人王某
是一网约车司机
4月16日凌晨4时许
王某驾车在案发地附近
等顾客下单时
看到路边摆放着一排
同样在“等客”的共享电动车
凌晨时分四下无人
王某闲着无聊有劲无处使
便跟“同行”共享电动车较起劲来
他拿着钥匙
划开了一辆共享电动车的坐垫
并将坐垫里的海绵全部掏了出来
做完这一切后浑身舒畅
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的王某
心满意足的驾车逃离了现场
但让王某没想的是
他的违法过程
全部被监控记录了下来
目前
王某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已被吉安县警方予以行政拘留
随着科技的发展,共享电动车、共享汽车等共享经济欣欣向荣,给人们的出行提供了极大便利,与此同时,一些不文明行为也向共享经济领域蔓延,各种形式的破坏共享单车等的行为也相继出现,不仅造成了共享经济平台的经济损失,也给其他用户的骑行安全增加了隐患。这些破坏行为已经不仅仅是行为人的道德素质问题,而且已经触碰到了法律的底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较轻的破坏行为,行为人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行为人对共享单车的破坏使得共享单车平台的损失达到较大的数额,则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因此,即便损失未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行为人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面临“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