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用户登录
您现在的位置: 吉安县公安局 >> 首页 > 普法专题 > 以案释法 > 正文 >> 正文
医保卡不是“购物卡”,这“羊毛”薅不得!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nbsp;   更新时 间:2023-06-16         

    使用亲人的医保卡冒名就诊,很多人认为这样的行为无伤大雅。殊不知这种行为也会构成犯罪。

    今年77岁的陈某是吉安县大冲人,因患冠心病需要服用药物,好在陈某办理了医保,每个月都能够享受到部分药费报销。然而,随着陈某的年龄增大,服药一直未能改善症状,当地医院建议他做心脏搭桥手术。

       “普通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做手术还是要花费不少钱,要不找大伯帮个忙吧。”为了能报销更多的医疗费用,陈某的儿子陈某华想出了一个“好办法”——让陈某冒充其堂兄陈某松贫困户的身份看病就医。

     陈某松得知情况后,或许是出于兄弟感情,毫不犹豫的将自己的医保卡、身份证以及贫困证明借给了陈某。此后,陈某冒充陈某松的身份往湖南某医院办理了入院手续,并报销了各类药品以及手术费用14余万元。

       2023年5月,吉安县警方接到相关线索后,立即组织警力对该案进行了案件调查。6月上旬,犯罪嫌疑人陈某、陈某松、陈某华先后被传唤到案后,在警方收集掌握的相关证据面前,迫于压力,如实供述了他们一起骗取医保基金的犯罪行为。

     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陈某松、陈某华因涉嫌诈骗,被吉安县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报销的14余万元医疗费用已全额退还。

    警方提示:

    冒用他人名义就诊,无论被冒用者是否知情,冒用者都存在犯罪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9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打击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专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做出司法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此外,对冒用他人名义就诊的患者而言,除了上述法律风险,还面临着发生医疗损害责任时,患方举证难度大,不利于维护权益。同时,因身份信息与就诊信息不一致,无法直接通过相关诊断对伤残、工伤进行认定,从而造成冒用者巨大的经济损失。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管理 |
吉安县公安局版权所有,本站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否则追究法律责任!赣ICP备12008235号
推荐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