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用户登录
您现在的位置: 吉安县公安局 >> 首页 > 普法专题 > 以案释法 > 正文 >> 正文

 

 

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
作者:[变量]    文章来源:    点击数:  nbsp;   更新时 间:2018-12-03         

 

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

  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最佳环境,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国办发〔2013〕19号)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打拐解救儿童安置渠道,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能够通过收养回归家庭中健康、快乐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力查找打拐解救儿童生父母

  儿童失踪后,其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迅速启动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并及时免费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

  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儿童后,对于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当及时送还。对于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应当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抚养,并签发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通知书(附件1),由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同时,公安机关要一律采集打拐解救儿童血样,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寻找儿童的生父母。公安机关经查找,1个月内未找到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当为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出具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附件2)。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在接收打拐解救儿童后,应当在报纸和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上发布儿童寻亲公告。公告满30日,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在7日内将儿童及相关材料移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尽快为儿童办理入院手续并申报落户手续,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办理落户手续。

  从儿童被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之日起满12个月,公安机关未能查找到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当向社会福利机构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附件3)。

  打拐解救儿童在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期间,如有人主张其为被公告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上述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公安机关经调查确认找到打拐解救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当出具打拐解救儿童送还通知书(附件4),由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配合该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将儿童接回。

  二、依法开展收养登记工作

  社会福利机构收到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后,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儿童,应当及时进行国内送养,使儿童能够尽快回归正常的家庭生活。

  办理收养登记前,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收养家庭签订收养协议(附件5)。

  收养人应当填写收养申请书并向有管辖权的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婚姻登记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对收养人进行收养能力评估。收养能力评估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应当包括收养人收养动机、职业和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身体情况、道德品质、家庭关系等内容。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社会福利机构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二)被收养人照片、指纹、DNA信息和情况说明;

  (三)被收养人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和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被收养人有残疾或者患有重病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或者患病证明。

  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收养登记机关还应就收养登记事项单独征得其本人同意。

  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打拐解救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妥善处理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关系解除问题

  打拐解救儿童被收养后,公安机关查找到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又查找到该儿童的,如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且经公安机关确认该儿童确属于被盗抢、被拐骗或者走失的,收养人应当与社会福利机构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儿童的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出卖或者故意遗弃儿童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已成立的合法收养关系不受影响。

  四、扎实抓好政策落实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从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有关要求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打击整治拐卖儿童犯罪买方市场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各地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细化职责分工,将好事办好。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尽快落实。

  (二)尽快解决历史问题。各地要优先解决已经在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长期生活的打拐解救儿童的落户和收养问题。对于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内尚未采集血样的打拐解救儿童,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集DNA信息入库比对查找其生父母,相关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对于采集了DNA信息、并在本通知实行前已经查找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满12个月的儿童,公安机关应当直接向社会福利机构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及时在报纸和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上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在7日内将儿童及相关材料移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公安机关配合下尽快办理落户等手续,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儿童,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送养。

  (三)着力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特别是做好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使群众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打拐解救儿童的生活状况,知晓办理收养登记对于保护打拐解救儿童权益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

  1.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通知书.doc

  2.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证明.doc

  3.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证明.doc

  4.打拐解救儿童送还通知书.doc

  5.收养协议.doc

  

  民政部   公安部

  2015年8月20日

 

 

文章录入:法制大队    责任编辑:法制大队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管理 |
吉安县公安局版权所有,本站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否则追究法律责任!赣ICP备12008235号
推荐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