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民用无人机登记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规范飞行秩序,防范化解“黑飞”等安全隐患,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与空域安全,根据《无人机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吉安县公安局即日起全面开展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备案对象与范围
凡在吉安县行政区域内持有、使用民用无人机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持有人”),除执行军事、警务、海关和应急等任务的无人机外,均须依法办理登记备案。具体包括:
(一)最大起飞重量≥250克的民用无人机。
(二)最大起飞重量<250克但具备超视距飞行、摄像搭载、可编程自主飞行、集群飞行等功能的民用无人机。
(三)经改装、加装后性能参数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民用无人机。
(四)一切自制、组装、拼装的民用无人机(不限重量)。
(五)鼓励主动登记备案除以上类型外的无人机。
二、登记备案时间和方式
(一)登记备案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现有民用无人机持有人应在30日内完成登记;线上新购的须于购买之日起7日内、实体店新购的需在店内扫码完成登记;发生转让、报废或登记信息变更的,须于7日内通过原登记渠道更新信息。
(二)登记方式:
1.持有人或单位自行开展线上登记;
线上登记方法一:民用无人机持有者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吉安县无人机实名登记平台界面,填写无人机序列号(S/N码)、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居住区域区等内容,按流程填写完点击提交即可。
线上登记方法二:关注“吉安县公安”微信公众号,点击左下角的“微应用”,选择“无人机登记”,界面会自动跳转至吉安县无人机实名登记平台,按提示完成实名登记。

2、线下登记方法
持有人或单位携带无人机到所在辖区派出所和县城各警务站办理登记备案。
(三)持有人要按规定在国家民航局UOM系统(https://uom.caac.gov.cn)同步完成实名登记。

三、法律责任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规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五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四、重要提示
(一)无人机持有人应自觉遵守空域管理法规,依法依规飞行,切实履行安全责任。在UOM平台申请飞行计划,经审核通过后,到飞行区域属地公安机关进行飞行备案。
(二)请广大持有人积极配合登记备案工作,如实填报信息,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公安机关将对信息真实性进行核查。
请广大居民、单位及飞行爱好者积极配合,共同维护我县空域安全与社会秩序。
特此通告
吉安县公安局
2025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