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吉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吉安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下地点,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机关办公场所;2.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3.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4.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桥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6.山林等重点防火区;7.文物保护单位;8.吉安大道以西,吉衡铁路以北,昌吉赣客专以东,禾水河以南吉安县城区域等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段,不得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1.在房屋楼道、走廊、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投掷;2.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公共绿化、地下管网等投掷;3.妨碍行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4.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事、财产安全的方式。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县行政区域全域禁止燃放任何品种的烟花爆竹。因重大公共庆典等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燃放许可证,按照燃放安全规程和作业方案进行燃放。
四、对违反《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满十四周岁违反《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违反《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罚款。
五、对违反《条例》规定,在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段,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对违反《条例》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
七、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提供婚庆、宴席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服务前告知服务对象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在其卫生责任区或者经营场所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未履行提前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在其卫生责任区或者经营场所内发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服务对象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在其服务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未履行书面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在其服务区域内发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九、遇有重大庆典活动需在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内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时,除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燃放的区域外,由主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焰火燃放许可,并依照法定大型烟火燃放安全规程,确保安全燃放。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十、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侮辱、殴打、报复劝阻人或者举报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燃规定,如有违反,严格追责问责,同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边群众遵守禁燃规定。
十二、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劝阻和向公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对劝阻、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本公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包括各种烟花、爆竹(鞭炮)、礼花弹等。
十四、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可重新确定具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
吉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