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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发布!吉安市公安局再次推出优化营商环境十六项措施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nbsp;   更新时 间:2022-11-21         

 

重磅发布!吉安市公安局再次推出优化营商环境十六项措施

 

    为进一步主动融入省委、市委双一号工程,深化放管服改革,为稳住经济大盘,决战四季度、夺取全年胜贡献更多公安力量,吉安市公安局在今年3月出台《吉安市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20条举措》的基础上,再次优化出台16项新举措。

1.实行首次申领身份证跨省通办正式开通与上海、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广西、浙江、甘肃、河南、山东、湖南、西藏、湖北、海南、内蒙22省市首次申领身份证跨省通办,实现群众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无需回户籍地,可在现居住地就近办理。

2.推行身份证自助办理全省通办在全市每个县市区设置一台全省通办身份证自助办理设备,优先开通进驻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的身份证自助机,实现省内户籍群众就近自助办理身份证补换领业务。

3.推行身份证全国免费邮寄服务。全市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身份证,提供全国免费邮寄服务(港澳台除外)。

4.推行易制毒化学品审批网上服务。采用互联网申请+公安网审批+监管模式,对易制毒化学品审批管辖,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上发证,实现不见面,一次不跑的网上办理工作模式。

5.缩短易制毒化学品项目审批时限。对各类易制毒化学品项目按时批并缩短审批时限,即“10日内审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资格申请、运输资格申请缩减为5日内审批;3日内审批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资格申请缩减为2日内审批;当天内审批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及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资格申请

6.升级高层次外籍人才绿色通道1个工作日内完成来吉高层次外籍人才工作类居留许可办理。吉安市区域内变更工作岗位的高层次外籍人才,在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备案后,可免予重新办理居留手续。

7.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对经商务部门统一备案的汽车销售企业办理二手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转让登记的,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降低企业二手车交易登记成本;提供交管12123APP查询、出示车辆抵押登记信息服务。      

8.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采取分时段禁限行措施的道路,每天允许配送货车通行的时间不少于7小时;允许商户夜间营业时段在商场、超市等门口或路内临时停车作业;除特殊区域外,对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新能源轻中型厢式货车一律不限行。

9.优化货车通行证(码)办理。对申请在市域范围跨城区、跨县区通行的,实行一站式申领,市内一证(码)通用;除工程运输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外,在申请人实名认证的前提下,原则上只需提供运输任务相关证明材料,就可办理货车通行证(码);对申领城市货车临时通行证(码)(有效期不超过7日)的,一律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或反馈不予核发的结果;对申领城市货车长期通行证(码)(有效期8日以上)的,一律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为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必需品的运输车辆,可发放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长期通行证(码)。

10.调整机动车检验周期,减少检验频次。2022101日起,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摩托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第6年、第10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在10年内每两年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超过10年的,每年检验1次。

11.组建警企联合护厂队和“5020”项目警长。主动对接经开区100人以上规模性企业,制定出台义警工作细则,组建警企联合护厂队;在“5020”项目征地施工建设阶段,配备项目警长,协助企业开展内部疫情防控、安全防护和隐患排查等工作,助力项目顺利建设投产,确保企业落地即享、落地即安

12.开展服务企业日”“警企恳谈周活动。在经开区将每月28日确定为服务企业日,每年5月和10月最后一周确定为警企恳谈周,分层分级深入企业开展服务企业日警企恳谈周活动,做到有事必应、无事不扰

13.建立市局公职律师企业维权服务制度。每月一次向市工商联、非公有制企业维权中心派驻市局公职律师,为企业出现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不易界定的情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14.开通12389涉企服务热线。依托网上督察系统和“12389服务群众警务监督平台,接受各种涉企服务违规问题投诉,定期组织对全市公安机关执法执勤、窗口服务情况开展网上巡查和建模分析,重点查纠基层公安机关办事推诿,执法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行为。

15.限制涉案金额冻结时间。建立整治违规使用资金查控平台冻结常态化监督机制,要求办案单位不得超涉案金额冻结,单次冻结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冻结时应当预留办案单位联系方式并对当事人问询、投诉及时回应处理,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16.依法稳妥处理涉企案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格区分企业员工个人犯罪与单位的关系,注意工作方式方法,慎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避免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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