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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nbsp;   更新时 间:2020-02-03         
 

关于依法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公职人员的,一律通报纪检监察部门。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辖的事项,将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下列违法行为:

  隐瞒真实情况,故意造成疫情传播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二、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者治疗,故意或者放任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

  四、在采取防疫、检疫、治疗、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

  五、故意编造虚假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七、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的。

  八、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九、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的。

  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的。

  十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导致疫情虚假信息及其他相关有害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十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各地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吉安市公安局

     2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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