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给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前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在逃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或者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逃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在逃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在逃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帮助在逃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毁灭、伪造证据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在逃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动员、规劝在逃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投案自首。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安县公安局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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