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1、《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实施。 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从业人员通过公安机关治安培训的证明。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公安机关出具的从业人员无相应从业限制情形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经营场所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配备放射性检测仪器情况证明。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7、安装使用废旧金属回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须与全省废旧金属回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平台联网对接)有关证明。
8、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出具的废旧金属回收业设点在禁设区域范围之外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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