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
1、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4、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旅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星级旅馆还应当在其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办理条件:
申请人向县(市、区)公安局治安部门提供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县(市、区)公安局治安部门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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