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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nbsp;   更新时 间:2024-10-12         


一、设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3号令)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取得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审批表;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情况简介、申请报告;

 3、法人、安全员身份证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5、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 ;

6、网络拓扑图(服务器 体现IP地址);

 7、安全员培训合格证;


【不予批准的情形】 

1、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2、对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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