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3号令)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取得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审批表;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情况简介、申请报告;
3、法人、安全员身份证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5、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 ;
6、网络拓扑图(服务器 体现IP地址);
7、安全员培训合格证;
【不予批准的情形】
1、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2、对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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