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用户登录
您现在的位置: 吉安县公安局 >> 首页 > 办事指南 > 户籍管理 > 正文 >> 正文
吉安县公安局关于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的公示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nbsp;   更新时 间:2021-07-27         

吉安县公安局关于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的公示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省司法厅印发的江西省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吉安县公安局对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梳理,经上级部门审定,现将我县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予以公布。

吉安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

2021年7月26日

 

公安系统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行政事项名称

行政事项类别

证明事项名称

出具证明的单位

备注

市、县

户口登记

行政确认

结婚证

民政部门

婚姻状况证明

民政部门或法院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工作,着力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程(试行)。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本规程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审批部门在办理审批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及规章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审批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于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

涉及公共安全、生态保护、人身健康等事项,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以及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四条  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目录向社会公布,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主动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申请人应当履行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的义务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式、内容等;

(六)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由审批部门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及时在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本部门网站及其他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公共平台上公开,方便申请人查询或下载。

第五条  申请人根据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确认满足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和经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告知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  审批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和告知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后,应当审查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对符合告知承诺及规定审批条件的,可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相关行政审批证件按照规定程序依法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出具《不适用申请人承诺制告知书》,申请人改由一般程序申办。

第八条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审批。

第九条  审批部门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后,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承诺书和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在审批部门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行业主管部门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申请人停止从事该审批事项的相关活动,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失信名单”,在本部门网站上公示,并将处理结果推送至做出审批决定的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同时推送至市信用平台,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条  审批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及时将申请人出具的承诺书、不实承诺或违法承诺的行为的信息推送至信用平台。失信申请人情节严重的,由审批部门按照国家部委制定的“失信黑名单”认定标准,认定为“失信黑名单”,并依法依规对告知承诺事项实施限制和禁入,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同时应终止该申请人在办的其他承诺审批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存在失信情形的,应将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推送至做出审批决定的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依法调整已作出的审批结果。

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审批告知承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申请人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

(二)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按照本规程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三)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户籍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范 本)

 

申请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办理相关业务,无法提供或未携带以下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结婚证(离婚证) £学历证明  

户口登记机关已查询核实相关信息,现将有关内容告知如下:1.户口登记机关发现申请人有不实承诺行为的,可以依法给予相应处理,限制申请人享受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和相关户籍办理便利服务。2.申请人的不实承诺行为,将按规定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和使用管理体系。

申请人承诺:1.本人已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申请办理的事项系本人真实意愿表示,提供的相关信息真实、合法、有效。2.自愿承担不实承诺带来的责任后果,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3.户口登记机关查询核实的证明材料经本人确认无误。

                          

     

申请人(签字):                
                                年                     

 

请受理制度

 一、口工作人员受理报事项时,应进行申报收件记,并按规定向服务对出具受理通知单,首先受理该事项的窗口工作人员即为承办第一责任人,承办件应由第一责任人责在窗口完成其应办事项至办结,不得在大厅外进行流转,服务对只需与第一责任人保持联系,问询办事结果。

    二、于不符合规定的申报事项,应详细告之退件原因,不得当理由退件

 

一次性告知制度

社会群众到本单位咨询或办理业务,承办人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告知明白。

一、各工作人员对群众的请求,应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办理程序、应具备的条件和注意事项。

二、对于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承办人应按限时办结制度规定予以办结。

三、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缺的全部手续和办事程序、依据,并可以先行办理,再补办手续。

四、对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的,应告知其原因和依据。

五、对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内的事项,按首问责任制的规定办理。

 

审查核验制度

 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共享交换平台联网一监管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省随机、一公开管工作平台等,加快推跨部门、跨层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设证明事项查询核验系统,建立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实共享和核验。

1、要建立据共享全保障体系,确保数据全。

2、要充分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现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

3、确需进行现在核查的,要依托联网+监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撑。

 

中事监管制度

结合实际制度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中事办法,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方式方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及是否免予核查

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随机、一公开管、点监管、联网+监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对通过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对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撤销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关纳入信用记录。

 

请人诚信档案制 

动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供虚假诺办理事项的,过媒体曝光、调信用等级评价、公示单等多种手依法进行戒。

诺人履行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站及有关部门网站加强诺信信息录、归集、公示。

将信用承诺信息(包括信用承诺信息践诺信息)结果生效7个工作日内集到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入该主体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公开

信息格式从用中国息承诺栏下载,时,建立信信用档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管理 |
吉安县公安局版权所有,本站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否则追究法律责任!赣ICP备12008235号
推荐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