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周岁以上(含6周岁)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且无《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学校就读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调查情况等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向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不能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DNA亲子鉴定材料。
未满6周岁或已满6周岁但有《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按照“出生申报”规定办理。
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向原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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