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持以下证明材料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的《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