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用户登录
您现在的位置: 吉安县公安局 >> 首页 > 办事指南 > 户籍管理 > 正文 >> 正文

 

 

收养申报
作者:[变量]    文章来源:    点击数:  nbsp;   更新时 间:2018-12-03         

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持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办理。

公民私自收养,又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

 

 

文章录入:户政科    责任编辑:户政科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管理 |
吉安县公安局版权所有,本站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否则追究法律责任!赣ICP备12008235号
推荐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