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用户登录
您现在的位置: 吉安县公安局 >> 首页 > 办事指南 > 户籍管理 > 正文 >> 正文

 

 

姓名变更
作者:[变量]    文章来源:    点击数:  nbsp;   更新时 间:2018-12-03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属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可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一)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二)因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及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变更子女姓名的;

(三)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或有辱人格或易造成性别混淆的;

(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五)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六)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七)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八)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姓名的其他情形。

除变更妇女去掉夫姓和称氏改为姓名外,其余的人在更名后,应作为曾用名在户口登记簿上保留。

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职工变更姓名的,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公安机关规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

 

 

文章录入:户政科    责任编辑:户政科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管理 |
吉安县公安局版权所有,本站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否则追究法律责任!赣ICP备12008235号
推荐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